在年初我女儿15岁,被她所谓的女朋友邀请去唱歌,在唱歌期间,她所谓的朋友即所谓朋友带来的一个小女孩儿把另一个14岁的小女孩儿给打了,后经鉴定,鼻梁骨骨折轻微伤,当时已在场的是六个女孩儿,在询问笔录当中,她所谓的朋友说,我女儿也参与打架了,但其中有三名女孩说我女儿没有参与打架而是坐沙发,后在派出所研究协调赔偿问题上,被害家属要求我赔偿,我不同意!请问律师,我应该赔偿吗?心求解答?忠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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