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小孩归女方抚养,男方为逃避抚育费,由甘肃调往内蒙工作。甘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在内蒙,女方在内蒙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内蒙法院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单位财务每月按月总收入25%扣除,汇至法院财务,满一年后由执行法官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女方(在甘肃)。已执行了7年。最近执行法官要求被执行人自己将钱汇给女方,法院不再过问,女方有可能拿不到钱或者钱数目不对,这样合法吗?法院再没有执行义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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