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7月份向供应商A订购拖鞋一批,同月支付约定的30%预付款(合同注明为预付款,合同总额413000元)。 拖鞋的生产中合同中约定需要挂我司的吊牌,吊牌送达时间为7月底。7月中旬起供应商开始催促吊牌,并表示吊牌延迟可能不能交付。 约定的最迟交付时间为9月20日。 截止10月20日,供应商方面未交付任何产品;也未退还相关款项费用。 中间做过履约异常的沟通,对方表示退还预付款并支付部分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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