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国企强迫我交辞职信我没有交,18年12月寄来了一封旷工通知书,19年1月以劳动者过失开除了我。19年我第一次仲裁要回了17年拖欠的工资,第二次仲裁告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判了2050*5*2的补偿金,请问这第二次的判罚合理吗?我需要再去法院上诉吗?N+1是否应该是6个月的,再有单位强迫我交的社险钱我可以要回来吗(有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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