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2008年卖掉一套子女安置房,当时价格2300元一平方,政府原因今年才办理过户,但过户时要求对方补差1000每平方,他也给了,户也过了,但现在他告我违约,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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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户口时自愿补差价,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后更改了合同。现在起诉违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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