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我的指纹从打卡机删除,以至于我无法打卡,然后单位以此为由说我旷工将我开除,我有视频短信作为证据,并且法官已经接受我的说法,但我感觉法官可能会大事化小,我想以伪造证据罪起诉单位,有理由吗,对于单位的这种 行为,法律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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