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因网络购物纠纷在法院立案,被告商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确认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使用该平台服务产生的有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裁定移送该案至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原告,我有10天的上诉期至中院,请问有十足的理由上诉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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