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向你请教一个案件,我去年到我们玉州区纪委实名举报了我社区小组组长贪污挪用集体征地补偿款的事情。她从2012年到2017年之间从我们小组的集体账户里面拿了16次存款到银行办理理财,最多一次是300多万的,合计有2千多万元,也从账户拿了20多万现金出来用,有一笔6万元拿出后,直到去年小组进行了清算才把这些钱充回账户。现在纪委结案了,她的党籍也开除了,口头答复我们说是挪用资金,已经转交公安办理了。我有两个疑问,一,为什么说成挪用资金?这20万难道不是贪污吗?二,像这样的案件不是要转到检察院办理的吗?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应该有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2018-10-19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