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条约“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他其他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火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这个条约有效吗?前提已经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而且有合伙人愿意接受股份,并且已经还完债务,那么是否符合转让要求?如果有部分股东不愿意购买,有部分股东愿意购买,那我是否可以转让给愿意购买的股东?如果有一个股东不认同转让!是不是就不能转让?还是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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