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1年或分居两年,但被告举证原告离婚理由是规避家庭责任,能判不离吗? 具体就是原告为了规避被告病情复发,(被告根治康复前曾反复过,但通过微创疗法,现已根治康复,原告是面向未来存在顾虑,欲以规避而离婚),从而规避承担相互扶助义务的取向。被告有相关证据! 此类情况,对方可否算是具有“遗弃被告之嫌”取向? 以此,可以抗辩争取判不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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