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劳动局领导,我是2014年在金沙县高坪乡,岩背后至干沟,与李正月在政府工作人员的面上建立口头协议,修建一段公路。并约定每公里11万4千元的劳务费,全长4.271公里。并约定完工就结账。但李正月在当年只付了部分钱款,还有133897元未付,在此后,我多次向其讨要工资,但他多由各种理由推迟,到现在为止,已4年有余,但我仍未能得到剩余钱款。望领导能够给我们农民工做出一个主。我是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红星村的简宇强。身份证号522424196707292814,谢谢。
2019-01-09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