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情况,我2003年进公司上班,2007年我22岁生了一胎,公司说我没有达到晚婚晚育年龄没有给我发放产假工资。2016年我生二胎,产假期间我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发放给我,每个月2200元,我请产假前的平均工资都是5500左右,我的两个胎儿都是政策内的。我到现在在职已经有15年了,发现公司这不合法的行为,我可以告公司解除合同并得到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对我有没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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