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工队,民工下班途中乘坐厢货车,在未听从司机及同乘两人劝阻的情况下站在厢货车门口,导致在车辆行进途中坠落造成人身伤害。 1:工程承包单位对民工进行过口头安全培训,并签订人身安全协议书,签名并按有手印。未写签订日期(但其他工人可以作证是在事故前同时签字摁手印) 2:事故发生后工地负责人及时积极对伤者进行救护和给伤者家属提供陪护费用。并多次到医院观察和电话关怀。(因赔偿问题伤者家属欲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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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贵司积极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争取取得伤者的谅解,对方若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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