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在我13岁的时候不懂事和一个18岁的男生在一起了,跟男方在一起两年了,怀孕了孩子也生出来了,但是男方现在不想跟我过了,他有义务给我打孩子的扶养费吗?假如他不打我们没有结婚证受法律保护吗?法律上不是有一条女方未满14岁,男方就与女方发生关系无论愿不愿意都构成强奸罪吗?但是我跟他在一起时我身份证上是15岁,实际年龄是13岁,要是我现在告他的话成立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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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没有其他依据以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另,可以主张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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