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7年6月3号转兑别人的加盟店(面馆),合同里注明转兑费为九万元,转兑费是通过分期给的,期限是到2018年4月3日,包括(十个月房租和店里所有东西,还有加盟费.加盟权) 当我把转兑费结清准备让他把加盟权也给我,他却以加盟权期限是一年现在已经到期了为由故意不给我,于是我就向人民法院起诉他,在没开庭前他给我一份协议,当时也没多想就签了,可是协议最后写着从此不再有任何争议,所以第一次诉讼我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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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争议,故法院判决正确。除非你有证据能够推翻协议的约定,否则你应当承担签字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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