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是被他们单位独自一人派出去工作的,在2017年7月21日抵达武汉,第二天给武汉太福药业提供售后技术服务,这次维修的内容是电路检修,按照有关规定,检修电路至少需要两个人以上在场,可是他们只派了我爱人一个人去检修电路,我爱人在维修电阻的时候发生电击伤,最后去医院途中抢救无效去世了,武汉安监局对这次事故作出定义,我爱人是第一责任人,他们单位是第二责任人,我爱人没有穿防护用品,他们单位也没有提供防护用品,管理意识淡薄,而且这个电阻在初次安装的时候没有安装地线,很多高压线头裸露在外,他们单位有给他买社保,我可以得到社保赔付,我请问的是,我是不是还可以寻求民事赔偿,因为在我看来已经构成了侵权,谢谢律
2018-01-17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