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湖南的,人在广东开店,借款人是重庆的,他现在暂且和我在广东同一区域。 昨天我借了4000元给他,他亲笔开了借条给我,借条上有他的签字 手印和身份证号码,还款日期为一个月。 如果钱到期后不归还于我,我去法院起诉,可以在借条签订的当地法院起诉吗……借条上也写了,如需法院解决,借款人可以在借条签订之地的法院去起诉,增加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非常感谢,希望尊敬的律师们能为我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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