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是买方是黑名单办不下贷款。卖方此时想中止合同。买方说换老婆的名字,要卖方再次去银行办理手续,如不去就是违约。但是如果买方要是以他老婆的名义办下来贷款,他们必须办理离婚。那离婚了就不是一个主体了,那卖方不办理手续就不能算违约对吗?还有这个离婚证的时间在银行有时间界定吗?早于签订合同前那卖方不去应该不违约。那晚于签订合同,卖方不去办手续是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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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因为买方的原因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完全可以解除合同,以签合同的主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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