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家医院护士,工作了23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25日,医院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从一个科室调到另外一个科室。由于无法适应新科室的工作,我就没有去新科室上班,原科室也不再给我排班,导致我至今没有地方上班。6月25,医院以我没有上班为由,要求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还要赔偿医院缴纳的2月份、3月份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请问医院这样做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我需要赔偿医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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