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0月与供热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于2017年3月15到期。因供热公司供热温度一直在允许温度下线,家里有高龄老人经常冻的感冒。于是于2018年10月安装了壁挂炉,自己解决取暖问题。所以2018年再没和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也没去交费用,现供热公司说我们欠缴基本费用,让补缴。我现在不解我们自己装壁挂炉解决取暖问题供热公司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服务为何还要收费?原来签合同都已经过期还能顺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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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顺延具体看你们的供热合同的约定,如果供热公司安装供热设备有约定基本使用期限,在这期限内,基本设备费用要出的,如果没约定,则不需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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