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领导找了一个之前就认识的合伙人,结果合伙人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单位损失了大几千到上万元,结果主管为了不得罪大领导,把损失分摊到员工头上,每人扣除接近200元的工资。那个合伙人是合同关系,并不属于本单位。请问律师,这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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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位是不得擅自克扣员工工资的;其次对于不合理的扣款,你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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