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4.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6.10,因公司安排出差,家中孩子太小,故提出离职,申请当天批准辞职; 4月15日进入公司后,于2019年4月25日被告知,无使用期,入职即为正式员工;月工资8000元/月;入职后我在4月25日签订销售奖励书时,同公司负责骞总提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未得到明确表态;故直至离职在工作期间,端午节及五一节日,我被公司要求强制性加事后没支付我加班费用,也没支付我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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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相关的加班的证据,加班的事实,你可以参搜集证据,到劳动局去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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