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这么一条: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一万元作为补偿(此款无任何附加条件),2011到现在,不是抚养费也不是生活费,也不是法定补偿金,请问是不是一定要付下去啊?一审已经败诉。请律师发表自己观点,为我指路,而不是说让我找律师代理这样的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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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约定那就是有效的,如果你认为过高,可以向法院起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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