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这么一条: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一万元作为补偿(此款无任何附加条件),2011到现在,不是抚养费也不是生活费,也不是法定补偿金,请问是不是一定要付下去啊?一审已经败诉。请律师发表自己观点,为我指路,而不是说让我找律师代理这样的话!!谢谢

2019-10-04 08:41
3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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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约定那就是有效的,如果你认为过高,可以向法院起诉降低

2019-10-04 08: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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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是业务员,有一些提成,能挣到二万元左右的钱
您得起诉,确认这一条规定无效,为什么要这样写呢?
当时真实情况:是太善心了,也能挣到就给她了。自已太傻
给不了,就不能承诺。
2019-10-04 0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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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08: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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