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郑某为达到垄断经营物流的目的,雇多人多次打砸、毁坏我车辆、门窗以恐吓、威胁,让我退出经营。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以寻衅滋事批捕,检查院以寻衅滋事追诉,而法院确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正确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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