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区,刚入职第一年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地区最低基数缴纳的,与自己的实际工资不符合,现在工伤了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是按照伤前12个月的社保月缴费基数来赔偿的,现在与自己算的出现了差额,请问我如果找单位赔偿的话合理吗?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违法?本人伤残等级是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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