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借条 本人张三向谢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此借据限于二0壹伍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还清,若此期间无法还清,可以通过法律程秩收回,此款顶张三合伙人李四担保,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收回,一切后果自负,与本人无关。借款人:张三 身份证号:……担保人:李四 身份证号:……2015年7月28日。谢明于17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问上述借条中,李四的担保是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是否自15年12月30日至16年6月30日?过了此期间,李四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李四如何应诉?
2018-01-07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