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03年8月22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内生女儿,14岁,双方因女方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抚养方及监护人为男方,在女儿成人就业前,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共同对半支付。唯一一套房产产权全部给女儿,男方保留居住权,要求女方在小孩大学后搬离。其他财产已经协议分配,双方各自名下资产归各自所有。无债权债务,这样的离婚协议如果女方不同意,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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