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将自己的养牛场改建成农家乐,因不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到国土局办相关证。后将农家乐发包给乙方,经营一年后被国土局关停。乙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就知道农家乐的来历。现在乙方以我未在国土局办证导致农家乐被关停为由,不顾当初签订的协议,单方提出无理赔偿要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率吗?若要承担赔偿责任,会承担哪些责任?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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