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企业,双方签订了共同拥有各百分之五十股分,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共分利润的协议。他是原厂负责人,由他负责管理,由于见利忘义,他向我隐瞒收入,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清算财务,分得利润,审理期间他通过更名转移了资产。法院才认定我们合伙成立。由于法院严重招审限,我让法院行使撤销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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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要看你的案件进行到什么阶段,有没有法庭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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