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目前就业于一所卫校。去年八月份来的,今年三月份申请了离职。和我一起来的同事都得到了相应比例的年薪(按开了多久占一年的百分比计算)但由于我申请离职,学校扣除了我的这部分13薪。但13薪是在我正常上班期间发放的。学校又没有明确关于这类的条文规定,只是和我一起来的人都得到了,却扣除了我的,我想请问一下,这样我有什么办法能要回来我的三薪吗?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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