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在父亲单位做临时工,填写了《城镇集体单位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表中有录用单位和录用单位主管部门,待业登记劳动服多公司(站),县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就业意见及盖的章子,1992年正式参加工作到别的单位,1997年调回就业单位,2002年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买断),签了协议,协议里写了19年工龄,付了19年补偿费,退休时社保局不算就业时间工龄,理由1,没有就业时工资条,2就业时不是在工作单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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