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去年我在武汉一个贷款公司办了个美容贷,即分期,本金是20000,但是到手的只有一万三,我现在已经还了十九期了,后面的可不可以不还,利息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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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借款金额,不得在给与之前进行预先扣除,按照实际到手的金额计算利息。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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