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开始服务欧洲公司A至10年11月,此阶段无合同无保险,工资由A汇一外国人后转汇我们,有邮件和证人证明为A服务;10年12月至12年11月领导换人但仍服务A,此阶段仍无合同无保险,工资由A在中国另一分公司B的副总以私人方式汇,但B却给我领导支付保险(要裁员时才知道);12年A在上海设代表处C,与上海外服合作,我们才交保险至今。现A要在合同期内裁我们,只赔外服期内的n加一,问能要求赔前面的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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