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找份酒店前台工作,说的试用期是一周,我上了半个多月班了,跟我签了合同。然后又上了2天班突然无任何理由,通知我不要来上班了,我去问了原因,说法是还在试用期不热情,和同事关系一般,不适合这份工作,我觉得这理由不能接受,现在告诉我合同没有了,希望拿回合同去劳动局,得到工资外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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