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把人撞了,当时是去的小医院检查说没问题。责任是我方全责。当地派出所当日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并出具调解协议书。但是伤者回去后第二天又去医院检查说时脚环处骨折,现在伤者家属又找到我们喊赔钱,已经交了部分医药费!请问这种情况我方可以不用负责吗?或者说可以让伤者也负部分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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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者的受伤情况达到伤残等级的程度,这已经超出当时调解时伤者所能预见的后果,这个费用肇事方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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