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任合伙买了一套房产,按揭20年。写的两个人名字。分手后他要房子,我要钱。签了一份房屋份额转让协议,我是甲方。签协议时已经给回我三分之一房款,还剩三分之二,现在想让对方支付完剩下的三分之二,对方一直不理。看到协议里写的“待房屋满足转让条件后”,请问我签协议时并没有被告知这个“房屋满足转让条件”到底是什么条件,这份协议还有法律效应吗?可否在这份协议增加一份附加协议,说明他在有限期内付清我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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