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案外人与他人合伙开发的房地产,开发是以案外人的名义开发,合伙人私自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提交给法院,并与其债务人(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开发无关)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请法院下以物抵债裁定书,后来案外人得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因异议成立,于是,撤销了以物抵债裁定书,撤销裁定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同时向房管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局以备案合同未收回为由,至今未予撤销以物抵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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