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上班8小时后,下午有个客户说到公司与我了解业务。公司上班时间为9:00-18:00,客户17:50才到公司,因个人手上忙与客户说稍等会。18点正式与客户业务交流,19:05分送客户走。这才下班。下班后写了加班申请1小时,第二天被人事驳回,我问为什么?人事回复:“是这样的,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事项延续下班后完成的,两个小时内的不计为加班。”这样不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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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您反映的情况,您加班的原因是因为客户到达的时间稍晚,在这种情况下,您为了公司的利益晚下班,跟客户进行沟通,应该值得表扬和鼓励,加班费应该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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