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邻居宅基地门前公用道路通行纠纷一事,乡政府处理决定书已经下发到家。争议土地为闫庄村公用道路,所有权归闫庄村集体所有,相邻各方应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占用或阻碍通行。如果一方设阻碍物,应响通行,另一方能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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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妨害相邻权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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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情况下,乡政府的决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然,具体要看是否是乡政府的土地仲裁部门下发的裁定。你的这种情况,一般是起诉对方,排除妨碍。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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