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个人签订一个建筑承包合同,我已付了建设预付款,现在他已经违约了(未能按时交付),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根据《合同法》,他应支付我违约金。但我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内容,他是否也应退还预付款,也就是既给我违约金,又退还给我预付款? 也就是《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案上是否同时适用?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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