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给减刑的情况说明
我于2008年12月,因金融票据诈骗,贪污,抢劫.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10万元。
刑事判决书:(2008)大刑一初字第203号
审判长:殷传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时隔11年,财产刑法
院一直未执行.
2009年3日到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辽宁省高法改判20年,后又符合减刑条件,减刑两次,共减刑一年零五个月。残刑剩十年。因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2019年9月又可以依法减刑,但监区告知我不能减刑。原因是: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财产刑未执行,交钱110万元,如果交不起钱,要求原审判机关开具财产刑无履行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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