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银行贷款,要求我们股东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三年,连带责任合同两年,在合同期内由于经营不善,申请破产.2016.1月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未对保证人追债,也没有通知保证人。主合同是2013.8.16至2016.8.16.保证合同是2016.8.16至2018.8.16。 2018.8.16保证到期,企业破产还沒有终结。今年五月银行起诉保证人,请问保证人还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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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这样的话担保期间还没有过去,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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