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了13年,原来都是一年一签,到2016年是第十年,本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全同的,但单位从2016年开始就没有与我签任何的劳动合同。到现在2019年5月为止有3年(36个月),现在我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要按最低标准签,我不同意。按劳动法82条第2款的规定,我可以申请最近三年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双倍工资补偿是按36个月计算还是只能按1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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