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贸易公司联系了一批过期食用油,要转卖给再生资源公司,暂存在一个油厂仓库被食药局查到。这个贸易公司没有经营过期油的范围,会怎么处罚?如果不是企业法人联系购进,和收购公司签的合同也没有盖公章,和贸易公司有关系吗?如果这是贸易公司某个人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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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行为,看是否以公司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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