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有专门的针对性规定,明确漏水水管的管理维护责任方,在管辖地案件中能不能直接被引用?法官说《条例》不算法律,得用《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推断出,当事人对别人家的水管隐患(没法发现)具有告知义务。法官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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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对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是试用国务院的这个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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