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的事,我跟前夫去年5月份分开,2019年1月份办理的离婚,离婚协议签的是无共同债务无财产,今天接了一个电话,他欠了光大银行三万块,说我找不到他人,我就得承担他一半的债务,说这个债务是在婚姻存在期间产生的,但是我跟他也都是各过各的,没离婚近一年多所有生活开支都是我维持的,他没有在家庭生活消费,法律上我应该要承担他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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