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求买受人缴纳1万2千元的水电初装费,不然不予交房。后买受人去了2次催交房告知函,开发商还是坚持先交水电初装费再交房 于是众买受人就此事诉至法院,并提出了违约金赔偿。(买卖合同里有约定违约后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后法院判开发商不应收取水电初装费,自判决生效后立即交房,收了的就退还买受人。对于违约金赔偿要求则不支持,说是纠纷期间,不宜收取。开发商是不是违约?法院对于违约金的判决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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