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油脂厂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法院判决由油脂厂向原告农村合作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油脂厂未主动履行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农村合作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张某仍然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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