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8月儿子借对方三万元有借条但未写上利率,儿子说是一分借款人也说是一分,家长也就同意并签字,三个月后家长将三万元交给儿子让还,儿子只将钱还了二万余欠一万,至18年二月又向其借四万合计借款5万元,(他妈不知情但儿子说还清了按个手印就行)有借条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时间,到19年X月大至己付利息一万右,十月份借款人将儿子和他妈起诉法院判决还要支付借款人本息6万5千元。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和判决合理吗?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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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主张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合法标准了,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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