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因在上班途中车祸,社保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但在养伤期间,公司给我发放的待遇为当地保底工资(1650元)。我看《工伤赔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684元。我找公司理论,但公司声称,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注明有相关条款即因特殊意外情况,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1650元,因当时没有考虑会出现工伤的情况,所以就签了合同,请问,像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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